為進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水平,水利部在總結十余年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12年12月16日以水國科[2012]546號文件印發實施。
強制性條文是水利工程建設標準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環境保護、能源和資源節約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設中必須強制執行的技術要求。
《管理辦法》分為五章三十二條,界定了強制性條文的范圍,規范了強制性條文編制的程序和原則,統一了強制性條文的表現形式,明確了各水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參建各方在強制性條文編制、實施、監督檢查等主要環節的職責和具體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對違反強制性條文的處理有關規定。
編制方面,《管理辦法》明確了強制性條文提出、初審、審查、審定、發布實施的編制程序,并規定有關部門應將宣貫培訓列入年度工作計劃。
實施方面,《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強制性條文實施應與管理體系工作相結合,勘測設計單位不得批準不符合強制性條文的勘測、設計成果,項目法人對于工程建設中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應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并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是驗收資料的組成部分。
監督檢查方面,《管理辦法》規定了各水行政主管部門特別是設計質量監督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安全監督機構、稽察機構在強制性條文監督檢查方面的職責,明確了監督檢查形式、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報告等內容,并要求水利工程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報告應包括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的內容。為強化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要求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應督促被檢查單位對涉及強制性條文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管理辦法》的實施,規范并完善了強制性條文在制定、實施、監督檢查等各個環節的要求,對提高水利工程建設質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