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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管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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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資委

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管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管企業:

《山東省省管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國資委2013922日第174次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國資委

2013927

 

山東省省管企業安全生產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省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省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管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職責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省管企業,是指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  省管企業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接受企業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對省管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督促省管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省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的安全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開展省管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企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省管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第五條  省國資委對省管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依據省管企業的主業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省管企業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主業從事礦山、交通運輸、冶金、建筑施工、化工醫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的企業;

第二類:主業從事機械加工、汽車制造及安全生產風險較高的投資類企業;

第三類:除上述第一、二類以外的企業。

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省管企業主業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六條  省管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應當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覆蓋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七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省管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并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3.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并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4.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企業工會、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5.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做好安全生產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6.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7.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8.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9.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10.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演練,及時組織事故搶險救援;

11.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信息。

(二)省管企業分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三)省管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四)省管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八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相關工作的負責人、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以及企業職工代表等組成。

省管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研究和審查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協調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有關事宜。

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九條  省管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制定涵蓋本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省管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職業病防治管理、安全生產檢查、危險作業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安全生產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獎懲等制度。

第十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一類省管企業應當設置專門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二類省管企業可以設置專門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也可以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作為該部門的主要或者重要職能。

第三類省管企業應當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在該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省管企業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第一類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總監制度,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省管企業應當向安全生產任務比較重的獨資和控股子企業派駐安全總監,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管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隊伍建設,按照要求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規定。

第十三條  省管企業對所屬獨資、控股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二)將獨資及控股企業納入省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嚴格項目建設、收購、并購、轉讓、運行、停產等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管理,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三)及時調整理順國有資本全部退出或退到參股地位的改制企業的隸屬關系,落實改制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第十四條  省管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省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當高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第一類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制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享受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

 

第三章  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五條  省管企業應當制定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企業發展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六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教育體系、監督保障體系等在內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技術、標準,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省管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七條  省管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八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修訂、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配備技術先進、性能完善的救援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九條  省管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

省管企業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

第二十條  省管企業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實施有效動態預警。發現事故征兆等險情時,應當立即發布預警預報信息。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享有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二十一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  省管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省管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確保本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省管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的有關從業人員,應當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第二十五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礦山企業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企業職工同時下井、同時升井。要建立企業負責人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第二十六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發布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及時、主動、準確、客觀地向新聞媒體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省管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不得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

第二十八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考核獎懲機制,加大安全生產獎懲力度,嚴肅查處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省管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職工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

 

第二十九條  省管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同時報送省國資委。

在省管企業管理的生產經營區域內,其它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省管企業作為業主、總承包商或者分包商也應當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省管企業境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省管企業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省國資委報告。

第三十條  建立省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省管企業應當將上半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分別于當年710日和次年度1月底前報省國資委。

第三十一條  建立省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省管企業應當定期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填寫生產安全事故季度、年度統計報表,分別于季度末15日內和次年度1月底前報省國資委。

省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三十二條  省管企業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處罰文書以及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及時報省國資委。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考核

 

第三十三條  省國資委組織開展省管企業安全生產督查,督促省管企業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四條  省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省國資委要求其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省國資委參與省管企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根據事故處理結果,負責落實或者監督落實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省管企業負責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省國資委除依據有關規定落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外,對省管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并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調整、任免,或提出調整、任免建議。

第三十七條  省國資委將省管企業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納入對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考核內容如下: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

(二)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及治理情況;

(三)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四)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活動情況;

(六)安全生產信息報送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省管企業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考核:

(一)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辦法規定,依照有關考核標準,對省管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結果予以扣分。

(二)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省管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結果降為D級;

(三)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對省管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結果降為E級。

第三十九條  省國資委對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省管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

因安全生產考核受到降級處理的省管企業及其負責人不得參與該年度省國資委組織的評先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3 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130日。